- 索引号
- 12370100495541174A/2024-00056
- 发文日期
- 2024-08-10
- 发文单位
- 山东省实验中学
教师管理:山东省实验中学教职工管理章程
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(包括教师系列和其他系列)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,设岗定员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1.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验;
2.从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3.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4.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5.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2.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的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3.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律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4.关心、爱护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5.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6.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,为教师学习、培训、科研、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,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实施教师交流交换的原则、程序、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待遇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在岗教师定期进行教师资格注册。